Q:勞動派遣業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本會民國86年10月30日(86)台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函釋,人力派遣公司及所僱用之勞工均應自民國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Q:勞動派遣與承攬之差異?

A: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 作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與定作人,而在勞動派遣,要派機構得直接指揮監督使用 派遣勞工。

 

Q:派遣勞工之工資應由派遣機構或由要派機構發給?

A:因派遣勞工係受僱於派遣機構,再由派遣機構派遣至要派機構內提供勞務,即使在派遣期間,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間仍維持勞動關係,所以應由派遣機構負擔工資給付之義務。

 

Q:要派機構如要求派遣勞工配合延長工時,派遣勞工應如何處理?

A:派遣勞工應與派遣機構確認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計給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

 

Q: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發生婚、喪、疾病等事由,得否請求休假?

A:派遣工作期間派遣勞工如有因公、婚、喪、妊娠(含流產)、生理、家庭照顧、疾病(含職業傷病)及其他正當事由,仍得依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Q:派遣勞工得否請求特別休假?

A:派遣勞工如果在同一派遣機構服務滿一定期間,派遣機構應依該法第38條規定給予派遣勞工特別休假。

 

Q:派遣機構是否應替派遣勞工提繳退休金?

A: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且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 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因此,派遣機構對於適用勞退新制之派遣勞工,至少需在勞工每月工資以外的6﹪(而非內含在勞工每月工資中再予以扣 除),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儲存於設在勞工保險局的個人帳戶,此帳戶所有權屬勞工個人,不因轉換工作或不再繼續工作而喪失,俟勞工符合該條例之請領要件 (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

Q:當派遣勞工遭受職業災害、傷病時,應由派遣機構或由要派機構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A: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派遣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喪葬費或死亡補償等。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派遣機構支付費用補償者,派遣機構得予以抵充。

 

Q:派遣勞工得否參加勞工保險?

A:派遣勞工如係受僱於僱用勞工在5人以上的派遣機構,該派遣機構應於派遣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在5人以下的派遣機構,為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建議派遣機構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加保。派遣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Q:派遣勞工得否組織工會?

A:除工會法第4條列舉之各業及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外,其餘一切勞工均得依工會法第6條規定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且得依該法第12條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Q:如果要派機構拒絕或無法依要派契約約定支付使用派遣勞工之派遣費用,派遣機構是否得以此理由拒絕給付派遣勞工工資?

A:派遣機構既為派遣勞工之雇主,依法負有定期給付全額工資予勞工義務,自不得以任何理由遲延、拒絕給付工資。至於因要派機構履約所生之爭議,派遣機構應另循司法程序以為救濟,不得將此類營業上風險轉嫁改由派遣勞工負擔。

 

Q:派遣勞工是否可請領失業給付?

A: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其於非自 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 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始得領取失業給付。」,所以派遣勞工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得申請失業給付。

 

Q:我想擔任派遣勞工,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A:鑑於勞動派遣之特殊性,本會建議勞工在擔任派遣勞工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1)在充分瞭解勞動派遣之特性,並評估自身能力、意願及職涯規劃後,再決定是否從事勞動派遣工作。
(2)應慎選派遣機構,而考量派遣機構之規模、成立時間、服務客戶之素質、派遣勞工之人數、員工訓練制度及有無重大勞資爭議歷史等。
(3) 與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契約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其內容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列舉之事項外,還需針對勞動派遣中較具爭議之事項,如安全衛生、職業災 害補償、擔任職務、獎勵懲戒或獎金紅利等詳細約定,以避免事後爭議。該勞動契約應至少一式二份,一份由派遣勞工收執。
(4)在確認要派機構時,應要求派遣機構以書面載明要派機構名稱、工作地點、擔任職務、工作時間、休假制度、職業災害風險等事項。
(5)應請求派遣機構辦理一般教育訓練,派遣前應針對職務特性辦理勤前教育。
(6)到職當日,便應確認派遣機構是否已辦理勞工保險之加保。
(7)派遣期間內,應確認派遣機構已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其提繳退休金。
(8)派遣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得請求派遣機構開立服務證明書。

 

資料來源:桃竹苗區就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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